在1933年,FDR 透過行政命令6102 事實上使擁有黃金成為犯罪。美國人必須以每盎司20.67美元的價格將他們的黃金硬幣和金條交給政府,否則將面臨10年的監禁。然後政府立即將黃金的價格重新評估為35美元,賺取了69%的利潤。 正如羅斯巴德所觀察到的:"國家是那種偉大的虛構,每個人都試圖以其他人的代價生活。" 這不是經濟學——這是在大規模上合法化的盜竊。 今天,我們看到通脹、救助和無盡的印鈔中出現了相同的模式。方法在變,但掠奪性的本質始終不變。